【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民國97年05月02日修正)壹、依據:「教育基本法」及「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辦法」。貳、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分為五種:一、國民小學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辦理,年滿十四歲的國即具有報考資格。 二、國民中學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辦理,年滿十七歲的國即具有報考資格。 三、高級中學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由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直轄縣市政府教育局辦理。 (一)年滿十八歲,曾於國民教育階段參與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國民, (二)年滿二十歲之國民。 四、高級職業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由教育部辦理,報考資格規定「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技術士證之資格後,具有三年以上之工作經驗;取得乙級以上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之資格後,具有一年以上之工作經驗,得應職業學校畢業程度之學力考試」。 五、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由教育部辦理,其報考資格規定「取得乙級以上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以上技術證資格後,具有二年以上之工作經驗,得應專科學校畢業程度之學鑑定考試」。 參、報考國小、國中、高中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者,僅須符合年齡規定,不需備有學歷證件即可報考。肆、各級學力鑑定考試查詢單位:(一) 國小、國中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訊息,請向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教育局查詢。 (二) 高中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身心障礙國民高職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訊息,請向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第四科或台北市政府教育局社會教育科或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第四科或台北縣政府教育局社會教育科查詢。查詢電話: 1.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第四科-04-37061407。 2.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社會教育科)-02-27256428。 3.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第四科)-07-3368333轉2112。 4. 臺北縣政府教育局(社會教育科)--02-29603456轉2633 (三) 高級職業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訊息,請向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第三科或台北市政府教育局第一科或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第一科查詢。查詢電話: 1.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第三科-0437061307。 2.台北市政府教育局第一科-0227256351。 3.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第一科-073373115。 (四) 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訊息,請向教育部技職司查詢,查詢電話-0223565847。 伍、有關「自學進修高級中學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及「身心障礙國民高級職校畢業程度學鑑定考試」服務事項說明:一、有關考試辦理方式:自學進修高級中學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及身心障礙國民自學進修高職業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係由台北市政府教育局、台北縣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教育局及教育部中部辦公室聯合辦理。本項考試每年舉辦一次,由個主管單位輪流命題印卷,全國分十個考區(台北市、台北縣、高雄市各一考區,福建省金門、馬祖各一考區,台灣省五考區)免費受理報名考試。 二、考試及格證書效力:經參加本項考試成績及格,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發給學力鑑定及格證書,證明其具有相當正規學校或相關類科畢業之同等資格;持該證書可作為就業或升學之用。 三、考試時間及報名地點:如後附簡章 四、考試及格證書、成績證明申請補發手續:提供台灣省考區申請補發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明書及學力鑑定考試成績證明者申請表格各乙式,請填具資料後,送各主辦局、室申請補發。 陸、考試及格證書、成績證明申請補發表格(表格一)自學進修高級中學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明書申請表| 申請者姓名 | | 身分證統一編號 | | |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 | 應試地點: | | 原證書發證年度: | | 申請補發原因: □ 遺失 □ 毀損 | | 聯繫電話: | | 聯絡地址: | | 申請日期 | 年 月 日 | 申請者簽名 | | | | | | | | | |
註:備正面脫帽2吋相片2張(表格二)自學進修身心障礙國民高級職業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明書申請表| 申請者姓名 | | 身分證統一編號 | | |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 | 應試地點: | | 原證書發證年度: | | 申請補發原因: □ 遺失 □ 毀損 | | 聯繫電話: | | 聯絡地址: | | 申請日期 | 年 月 日 | 申請者簽名 | | | | | | | | | |
註:備正面脫帽2吋相片2張(表格三)自學進修高級中學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成績證明申請表| 申請者姓名 | | 身分證統一編號 | | |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 | 應試地點: | | 參加考試年度: | | 申請補發原因: □ 遺失 □ 毀損 | | 聯繫電話: | | 聯絡地址: | | 申請日期 | 年 月 日 | 申請者簽名 | | | | | | | | | |
(表格四)自學進修身心障礙國民高級職業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成績證明申請表| 申請者姓名 | | 身分證統一編號 | | |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 | 應試地點: | | 參加考試年度: | | 申請補發原因: □ 遺失 □ 毀損 | | 聯繫電話: | | 聯絡地址: | | 申請日期 | 年 月 日 | 申請者簽名 | | | | | | | | | |
柒、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辦法條文內容名稱: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辦法(民國 97 年 05 月 02 日修正) 第一條 本辦法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第二條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 (以下簡稱學力鑑定考試) 之範圍,包括下列各種畢業程度之學力鑑定:一、 國民小學。 二、 國民中學。 三、 高級中學。 四、 職業學校。 五、 專科學校。 第三條 各種畢業程度之學力鑑定考試,分別由下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一、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畢業程度: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 (市) 政府辦理。 二、 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畢業程度:教育部及直轄市政府教育局辦理。 三、 專科學校畢業程度:教育部辦理。 前項學力鑑定考試,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委託學校或教育測驗服務機構辦理。 第四條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邀請學校、學者專家及行政機關等相關代表研議辦理鑑定考試,並得聯合辦理之。第五條 各種畢業程度之學力鑑定考試應考資格如下:一、 國民小學畢業程度:年滿十四歲之國民。 二、 國民中學畢業程度:年滿十七歲之國民。 三、 高級中學畢業程度: (一) 年滿十八歲,曾於國民教育階段參與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非學校型實驗教育之國民。 (二) 年滿二十歲之國民。 四、 職業學校畢業程度,年滿二十歲之國民,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 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技術士證之資格後,具有三年以上之工作經驗。 (二) 取得乙級以上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之資格後,具有一年以上之工作經驗。 五、 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年滿二十二歲之國民,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 具有職業學校以上學校畢業程度之學歷,並取得乙級以上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之資格 (二) 取得乙級以上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之資格後,具有二年以上之工作經驗。 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有關相當於技術士證資格及其對應科表之認定事宜,由教育部會商各相關發照機關後辦理之。前二項規定,自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後二年施行。 第六條 各種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科目如下:一、 國民小學畢業程度:國語文、數學、社會、自然與生活科技。 二、 國民中學畢業程度:國語文、英語、數學、社會、自然與生活科技。 三、 高級中學畢業程度:國文、英文、數學、社會學科 (歷史、地理、公民與社會) 、自然學科 (物理、化學、生物、生活科技) 。 四、 職業學校畢業程度:國文、英文、生活領域 (計算機概論、生涯規劃、法律與生活等三科為原則) 。 五、 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國文、英文、及符合申請科系性質之專業科目二科。 前項第五款申請科系與專業筆試科目對照表,由教育部定之。 各學力鑑定考試之計分,每科均以六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 前三項規定,自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後二年施行。 第七條 辦理學力鑑定考試時,得視身心障礙考生實際需要,在考場設施、考卷呈現、作答時間及作答方式等方面調整因應之。第八條 學力鑑定考試全部考試科目及格者,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發給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書,證明其具有相當正規學校或相關類科畢業之同等資格;部分考試科目及格者,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發給各該科目及格證明書,俟其全部科目均及格時,發給學力鑑定及格證書。前項部分考試科目及格證明書,於參加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級學力鑑定考試時,均予採認。 第一項相關類科對照表,由教育部定之。 第一項及格證書及及格證明書之發給、換發或補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委託學校或教育測驗服務機構辦理。 第九條 學力鑑定考試每年舉辦一次,其時間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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